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46028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刪除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立法總說明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
,歷經五次修正,除配合行業標準分類修訂外,亦因應產業結構需求調整
,最後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
本標準第二條現行條文規定,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
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
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上開規定係依行業別劃分而適用
不同之基準,惟當企業多元經營創新業務,致使其產業別界限模糊時,易
產生中小企業業別認定之疑義。為因應此等趨勢,並簡化標準便利中小企
業自我認定,提升行政效率,爰修正第二條,改採不分業別統一中小企業
認定基準,參酌產業發展現況調整認定要件,並配合刪除第四條營業額認
定之規定、酌修第五條文字。修正重點如下:
一、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統一以經常僱用員工數及實收資本額作為認定要件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不採營業額要件之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
三、因應受理勞工保險機關(構)更名,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
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係依行業別劃分而適用不同基準,惟當企業多元經營創新業
    務,致使產業別界限模糊時,易產生中小企業業別認定之疑義。為因
    應該等趨勢,並簡化中小企業之認定,提升行政效率,爰修正第一款
    及第二款所定要件並整併於本文,不分業別以統一中小企業基準;其
    認定要件除經常僱用員工數外,另以相對固定之實收資本額為判斷,
    排除現行條文第二款所採變動較大之營業額要件。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所採實收資本額標準係沿用八十九年規定,迄今已近
    二十年,在國內外環境不斷變遷影響下,加以通貨膨脹因素,產業資
    本密集化趨勢,原標準已不能符合中小企業發展之需求,故修正實收
    資本額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三、有關中小企業基準之經常僱用員工數要件,鑑於機器取代人力之產業
    發展趨勢,及為因應服務業等其他行業員工數成長及大型化發展,促
    成服務業創新轉型,納入稍具規模的高產值服務業,提供財務及經營
    輔導支援,提升國際競爭力,帶動產業創新轉型,並創造較多高薪之
    就業機會,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宜較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者為高
    。綜合以上考量,爰修正經常僱用員工數上限,統一為未滿二百人。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
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立法理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配合政府組織及業務調整,幾經改制並更名為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爰修正機關(構)名稱。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所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已不採營業額為要件,爰刪
    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