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經濟部經企字第 10504603000號、財政部臺財稅字 第1050461160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 105年1月1日起至113年5 月19日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立法總說明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於一百零五年一月
六日修正公布,為鼓勵企業調高基層員工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增訂第三項
,明定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平均薪資給
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
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額中減除。同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
、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程序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並自一百零五年一
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爰
擬具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
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名詞定義。(第二條)
三、啟動門檻和優惠適用期間。(第三條)
四、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之資格要件。(第四條)
五、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切結聲明之事項(第五條)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第六條)
七、雙重優惠之避免。(第七條)
八、取消優惠之情形。(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期間。(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