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認定為第二類使用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承諾書(附件二)。
(三)履約保證函或資訊安全保險核保文件。
(四)本署委辦合約書影本。
(五)全部核心資通系統符合CNS27001國家標準,或其他具有同等或
以上效果之證明文件,或承諾於二年內取得公正第三方驗證之
證明文件。
(六)近三年未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所稱之資通安全事
件之證明文件。
(七)辦理介接業務之資訊系統及其備援系統設置於我國境內之證明
文件。
(八)經董事會議或最高管理決策機關(構)決議通過之內部控制制
度及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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