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其第五條規定交通部公路局設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 監理所),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但 書及第七條規定,擬具「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其要點如 下: 一、監理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監理所之掌理事項。(第二條) 三、監理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監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