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交通部交人字第112003053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自112年9月1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其第五條規定交通部公路局設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
監理所),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但
書及第七條規定,擬具「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其要點如
下:
一、監理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監理所之掌理事項。(第二條)
三、監理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監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