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4日交通部交人字第11200305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自112年9月1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其第五條規定交通部觀光署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
第二項但書及第七條規定,擬具「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
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管理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管理處之掌理事項。(第二條)
三、管理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管理處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四條)
五、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