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人至三十四人,除召集人、副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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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副秘書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財政部次長。
(五)教育部次長。
(六)經濟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文化部次長。
(九)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本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十五)臺北市市長。
(十六)新北市市長。
(十七)桃園市市長。
(十八)臺中市市長。
(十九)臺南市市長。
(二十)高雄市市長。
(二十一)專家學者八人至十二人。
代表機關擔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由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者,應隨召集人異動改聘,其任期以二年為限,
期滿得續聘之;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者,得由本院補聘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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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召集人為協調觀光發展相關事務、追蹤本委員會會議重要決議事項等
工作,得召開專案會議;該專案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
專家學者列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前,得召開預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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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
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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