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4日交通部交人字第1120030536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 條,自112年9月1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規程業於一百十
二年十月四日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為處理本所內部
單位之分工職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八
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其
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所首長、副首長之權責。(第二條)
三、本所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三條至第九條)
四、本所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