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4年8月4日交通部交人字第094008503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交通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依前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應與當次股
  份出售價格中之最低成交價格一致。當次僅於海外出售原股或以海外存
  託憑證方式銷售公股時,其認購價格,得依海外釋股所定承銷價折算為
  新臺幣之價格,或海外釋股訂定承銷價當日國內股市該股收盤之價格,
  較低者計之。
  從業人員如自願將其當次全數或部分認購之股份委託各該事業指定之機
  構集中保管,並承諾二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
  前項認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認購;承諾三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
  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項認購價格百分之八十認購。
  依前條第一項得增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應與當次股
  份出售價格中之最低成交價格一致。
  從業人員原適用或比照適用之退休規定有支領月退休金,於移轉民營形
  態時,未達具領月退休金條件,或具領取月退休金條件選擇改領一次退
  休金或年資結算金者,依前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及得增購額度進行優先
  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除得依第一、二項規定辦理外,得依行政院
  核定之專案優惠方式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