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3月12日交通部交產字第113500248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交通通用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一0七000八0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
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
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
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第二項)。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
為規範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年度所為獎助
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爰擬具「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
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

法規異動

訂定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