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一0七000八0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
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
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
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第二項)。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
為規範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年度所為獎助
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爰擬具「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
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