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1790088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鐵路

立法總說明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訂定
發布施行。為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修正公布鐵路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爰修正本規則,本次共計修正六條,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業將「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
    督」文字修正為「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主管機關監督」,同
    法其他條文亦比照修正,本規則現行條文使用「交通部」之用語,爰
    修正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
    )
二、配合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業將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
    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爰修正執行檢查等相關權責機關為
    「交通部鐵道局」。(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