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0月5日交通部鐵道局鐵道秘字第1100022190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3條,自111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鐵路

立法總說明

為規範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設備提供予政府機關(構)、學校或
經機關首長核可之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會議、典禮、表演等管理方式,依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收取場地清潔暨設備維護使用費(以下簡稱場地使用費
),爰擬具「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訂定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