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人力運用之效果,爰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三
條相關規定,擬具「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
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八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條文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條文第二條)
三、本辦法所稱現職人員範圍。(條文第三條)
四、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之條件。(條文第四條)
五、現職人員退休、資遣或離職者之給與規定。(條文第五條)
六、再任有給職務應予追繳慰助金。(條文第六條)
七、給付之慰助金,應自退休、資遣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條
文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