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8日行政院院授人綜揆字第11300009172號、考試院考 臺銓一字第1130700023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0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鐵路

立法總說明

為確實保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業務轉調國營臺灣鐵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
員)之權益,爰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
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轉調職務配置。(第二條)
三、繼續任用交通事業人員適用之資位職務薪給表應沿用現行規定。(第
    三條)
四、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作業事項。(第四條)
五、本辦法所稱工會指現行具有團體協約協商資格之企業工會。(第五條
    )
六、繼續任用人員經指派兼任或代理實際負領導責任之臺鐵公司主管職務
    者,得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第六條)
七、繼續任用人員之銓敘審定事項。(第七條)
八、繼續任用人員之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因公涉訟輔助、執行
    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等事宜。(第八條)
九、繼續任用人員於休假日應依規定輪班、輪休。(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