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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9月18日交通部交運(一)字第11379007962號公告訂定發 布,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鐵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13年9月18日交通部交運(一)字第11379007962號公告訂定發 布,並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為明確維護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不遭受非法 侵害行為之可能,爰依據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三第六項規定,訂定重要鐵 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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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