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9月18日交通部交運(一)字第11379007962號公告訂定發 布,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鐵路

立法總說明

為明確維護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不遭受非法
侵害行為之可能,爰依據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三第六項規定,訂定重要鐵
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