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軌道運輸系統產品檢測驗證制度,完善市場機制,促進國內產業升
級,強化與國際接軌能力,並藉由產品使用端之檢測驗證機制把關,確保
鐵路運輸安全及服務品質,鐵路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範鐵路使用之產
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
格後,方得使用;第二項規範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
基準,由交通部公告之。
鐵路車輛設備衝擊及振動檢測係為能確保鐵路車輛設備產品之可靠度、產
品壽期機械強度完整性及模擬營運事件,考量鐵路車輛使用之網路交換器
、不斷電系統、閉路監視系統、列車控制及監視系統等四項為鐵路行車安
全、資料傳輸、設備監控及行車資料儲存之重要設備,攸關安全運轉及事
故調查,且我國國家標準及檢測能量均已具備,爰擬具「鐵路指定產品之
車輛設備衝擊及振動檢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