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7709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4 條之4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0年8月5日交通部交參(五0)字第556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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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2年2月23日交通部交參(六二)字第0322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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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63年4月23日交通部交路(六三)字第0359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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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4年1月23日交通部交路(七四)字第018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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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4年9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40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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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5年7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52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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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75年11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53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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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76年12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63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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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78年2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80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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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79年1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90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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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80年8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02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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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4年5月3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41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 第 7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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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85年1月31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51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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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85年5月18日交通部(85)交路發字第852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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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85年7月12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52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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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85年9月1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53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 ;增訂第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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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85年12月6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55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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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 86年11月1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68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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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87年11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75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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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88年6月4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82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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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85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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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 89年2月14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90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 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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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89年4月18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919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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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0年5月25日交通部交路發九十字第0002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之1 、第7條之1;增訂第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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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 92年1月2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1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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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92年5月7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4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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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93年9月1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3B00006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 4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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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2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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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4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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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6008500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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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6008501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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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0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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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5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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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15007867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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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04560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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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00929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4 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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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5014942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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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550120738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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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75007855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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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8501294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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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0414098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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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05001089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4 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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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08947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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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華民國 112年6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7709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4 條之4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於五十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
近一次修正發布日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目前經營預拌混凝土製造
業者因自用混凝土攪拌車及司機不敷需求,致有委託其他業者運送混凝土
之情事,惟多數受委託運送者並未具有汽車運輸業資格,其以自用混凝土
攪拌車代他人運送混凝土,並收取運費,已構成違規經營汽車運輸業行為
。為協助業者合法轉型為汽車運輸業,爰增訂第四條之四訂定落日條款輔
導業者合法轉型,合於第四條汽車貨運業設立基準者,得補辦汽車貨運業
設立登記,並得以原領自用混凝土攪拌車牌照,換領營業用牌照。
然屬專營混凝土運送者,亦得選擇僅以四輛以上之全新混凝土攪拌車申請
籌設,惟限制其僅能經營混凝土之運送業務。此類業者未來如欲比照一般
汽車貨運業經營運送預拌混凝土以外營業項目時,須先行補足一般汽車貨
運業申請籌設所需之全新車輛數。又為貫徹前述僅能經營混凝土運送之限
制,另增訂有關增加營業汽車及營業車輛汰舊換新車種之限制。
另考量全新混凝土攪拌車購置需求增加且時間集中,市場供給能否滿足業
者需求具有不確定性,爰訂定必要時得由公路主管機關另行公告延長其應
具備全新混凝土攪拌車之期限。

法規異動

修正

經營預拌混凝土製造或運送之公司行號,其所屬車輛皆為混凝土攪拌車且
涉及經營非本公司行號商品配送,合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一目以上,及
第三款第七目、第四款第一目之七、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者,得於中華民國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 ;其原領自
用混凝土攪拌車牌照,准予換領營業用牌照。
經營預拌混凝土製造或運送之公司行號,其所屬車輛皆為混凝土攪拌車且
涉及經營非本公司行號商品配送,具備全新混凝土攪拌車四輛以上,並合
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一目以上,及第三款第七目、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者
,得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前,申請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但以專營混凝
土運送業務為限;其原領自用混凝土攪拌車牌照,准予換領營業用牌照。
依前二項規定以原領自用牌照換領營業用牌照之混凝土攪拌車,及依第二
項規定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之全新混凝土攪拌車,日後辦理營業車輛
汰舊換新時,以混凝土攪拌車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者,日後申請增加營業車輛,以混
凝土攪拌車為限;申請轉型為非專營混凝土運送之汽車貨運業者,其原領
自用牌照換領營業用牌照之混凝土攪拌車,不得計入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一目之七所定之全新車輛數額。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者所應具備全新混凝土攪
拌車之期限,公路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告延長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現行經營預拌混凝土製造之公司行號因本身擁有的混凝土攪拌車
    及司機不敷需求,致有委託非屬汽車運輸業之預拌混凝土製造或運送
    業者運送混凝土之情事,惟多數受委託運送者並未具有汽車運輸業資
    格,其以自用混凝土攪拌車代他人運送混凝土,並收取運費,已構成
    違規經營汽車運輸業行為,為協助該等受委託之業者轉型為汽車運輸
    業,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相關要件,在一定限期輔導轉型。
三、依本條申請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之業者,其應具備之車輛設備,
    除得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以全新貨車二十輛以上為申請外
    ,如業者選擇僅從事專營混凝土運送,得以具備四輛以上之全新混凝
    土攪拌車,申請辦理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惟其餘經營財力及站、場
    設備之要求,仍應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所定汽車貨運業相關規定辦
    理。
四、考量本條規定主要係因應預拌混凝土製造產業之運輸需求,輔導現行
    以自用混凝土攪拌車經營非自有混凝土運送之公司行號,得以轉型為
    汽車貨運業,爰於第三項規定,其原領自用牌照換領營業用牌照之混
    凝土攪拌車,及依第二項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之全新混凝土攪拌
    車,辦理營業車輛汰舊換新,以混凝土攪拌車為限。
五、依第二項規定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之預拌混凝土製造或運送業者
    ,以專營混凝土運送為限,故其日後辦理增加營業汽車,自以混凝土
    攪拌車為限。至其如欲比照一般汽車貨運業經營攪拌混凝土以外營業
    項目,自須先行補足汽車貨運業申請籌設所需車輛數規定。且其以原
    領自用牌照換領營業用牌照之混凝土攪拌車,不得納入第四條第一項
    第四款車輛設備之全新車輛之計算額度,爰增訂第四項。
六、考量全新混凝土攪拌車購置需求增加且時間集中,市場供給能否滿足
    業者需求具有不確定性,爰增訂第五項,必要時得由公路主管機關另
    行公告延長汽車貨運業應具備全新混凝土攪拌車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