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機關社團經費補助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人給字第 102ND00677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社團經費:
  (一)各社團活動所需經費以社員繳交為主(應能自負盈虧,其標準由
        各社團於章程中明訂),本局並酌予補助。
  (二)經費來源:由本局文康活動預算勻支。
  (三)補助程序及原則:
         (1)局內外各機關人事單位應督促所屬各社團於每年11月底前預
            擬下年度活動計畫及經費需求,並檢附社團章程彙送本局人
            事室辦理。
         (2)本局人事室於彙整社團補助經費資料後,提請本局「員工體
            育文康活動工作計畫會議」就年度預算審核訂定各社團補助
            額度。
         (3)各社團年度補助經費以不超過31,000元為原則:
            ┌─────┬────────┬─────────┐
            │社團人數  │補助經費(元)  │備註              │
            ├─────┼────────┼─────────┤
            │30人以下  │以15,000元為度  │本局已成立之社團,│
            ├─────┼────────┤另視各社團活動性質│
            │31-50人  │以21,000元為度  │、活動次數通盤考量│
            ├─────┼────────┤。                │
            │51人以上  │以31,000元為度  │                  │
            └─────┴────────┴─────────┘
         (4)礙於文康活動經費逐年縮減,所屬各機關年度補助社團總數
            最多以3個為原則。
         (5)各社團於辦理活動後應檢據核銷,如有核銷不實經查證屬實
            者,嚴予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停止該社團補助經費申請 3
            年。

附則: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