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業程序:
(一)本局及局屬一級機關擬銷毀檔案清冊,由秘書室依業務類別送各
該業管組室審查。
(二)各組室於審查時應逐案為之,對保存年限並得修改之。
(三)審查完畢後經組室主管核章,退回秘書室續辦,並依分層負責核
定之。
(四)本局暨所屬機關銷毀檔案,依檔案法第十二條規定按行政體系層
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立法理由〕 第四款法規之引用,原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修正為中文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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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責任區分:
(一)本局及局屬一級機關報請銷毀檔案,應先經本局各組室及局屬機
關內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分層負責人員審查保存年限,若有因保存
年限不當而銷毀檔案情事,應由各該組室及機關負責。
(二)局屬各機關對所屬單位(段、所、站、分站等)銷毀檔案應嚴加
審核,由各該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負責。
〔立法理由〕 本局及局屬機關內部之「課室」,已改為「科室」,為免日後再修改,故
將本局及局屬機關內部之「課室」修改為「業務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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