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檔案銷毀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秘文字第1070004307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立法總說明

因應本局本(一百零七)年人事制度改制後,本局及局屬機關內部「課室
」,已改為「科室」,本作業程序中須配合將本局及局屬機關內部之「課
室」修改為「科室」,故進行本次之修正,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三點第四款法規之引用,原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修正為中文數字。
    (修正作業程序第三點第四款)
二、本局及局屬機關內部之「課室」,已改為「科室」,為免日後再修改
    ,故將本局及局屬機關內部之「課室」修改為「業務主管單位」。(
    修正作業程序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作業程序:
  (一)本局及局屬一級機關擬銷毀檔案清冊,由秘書室依業務類別送各
        該業管組室審查。
  (二)各組室於審查時應逐案為之,對保存年限並得修改之。
  (三)審查完畢後經組室主管核章,退回秘書室續辦,並依分層負責核
        定之。
  (四)本局暨所屬機關銷毀檔案,依檔案法第十二條規定按行政體系層
        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立法理由〕
第四款法規之引用,原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修正為中文數字。

四、責任區分:
  (一)本局及局屬一級機關報請銷毀檔案,應先經本局各組室及局屬機
        關內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分層負責人員審查保存年限,若有因保存
        年限不當而銷毀檔案情事,應由各該組室及機關負責。
  (二)局屬各機關對所屬單位(段、所、站、分站等)銷毀檔案應嚴加
        審核,由各該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負責。
〔立法理由〕
本局及局屬機關內部之「課室」,已改為「科室」,為免日後再修改,故
將本局及局屬機關內部之「課室」修改為「業務主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