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道客運路線平面路段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試辦申請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令修正發 布第8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本原則申請之規劃項目不受「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調整客
          運路線處理原則」規定限制。
    (二)業者應於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提出前一年每月載客數、乘載率
          等資料予交通部公路局做後續研究。
    (三)業者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該季各月份營運班次、載客數資
          料提送原受理申請之監理機關。
    (四)試辦期間業者應依核定內容實施,如有計畫變更應事前報經同
          意,且不得有違規情形,如有違反得停止其試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