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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120107527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12003132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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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120107527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 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以下簡稱貨運三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項或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事件,爰訂定本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