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交通部交產字第11250300041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保壽字第112014803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郵政

立法總說明

簡易人壽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二十四年五月十日公布,同年十二月
一日施行,其中第五條明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
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其規定金額歷經多次修正,而於三十六年十一
月四日修正施行本法時,刪除明確金額規定,另授權規定:「簡易人壽保
險金額,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其後本法又歷
經多次修正,其中第五條第一項,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為
「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依前項授權,交通部會同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令發布規定「郵
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
幣六百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鑒於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面對人口老化及少子化趨勢,考量藉由小額終
老保險之推動,將有利高齡長者取得基本保險保障,爰排除小額終老保險
之適用,不受新臺幣六百萬元之限制,以利積極推展小額終老保險,使保
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增進民眾基本保險保障,建構完善之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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