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0743011980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5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9年2月1日國防部(59)鴿飛字第 0274號令,1月24日交通部(59) 交郵字第0088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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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8年10月18日國防部佳作字第1941號、交通部交郵字第17691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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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6年1月20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860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5 條(原名稱:無線電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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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2年1月3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71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增訂第 4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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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6271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45條、第4 9條、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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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243021200號 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3條至第5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 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29條至第31條、第36條、第42條、第44條、 第51條條文及第18條附件一、第19條附件二、第20條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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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0743011980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54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自五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
,前次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為因應通訊傳播技術之演進及數位
匯流趨勢之發展,反映實務運作現況及提升法規明確性,修正案參照國際
電信聯合會(ITU)二0一六年版無線電規則(Radio Regulations, RR)
及相關建議書規定,檢討並調整本辦法基本架構,針對無線電頻率指配與
廢止、干擾處理等事項,修訂相關條文,以適用現行實務。
因應介接電信管理法草案所揭櫫頻率共享之發展趨勢及實務作業,修正無
線電頻率指配相關規定,讓無線電頻率指配及使用更加彈性,新增免向主
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之無線電臺或無線電設備,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無線
電頻率指配之態樣,明定無線電頻率退場機制。
為維護無線電頻率使用秩序及避免無線電頻率干擾,現行規定針對非法干
擾合法無線電通信認定依據、合法無線電通信與主管機關固定監測站設備
發生干擾時之處理方式等,於本次修正案予以妥適文字修正。另為保障依
「民用航空法」、「災害防救法」有關規定執行重要任務之無線電通信,
增訂飛航安全及災害防救相關條文,就其無線電波干擾予以優先處理,以
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國土保全,爰擬具「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修
正案,調整章次、修正章名及其他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依據經濟部公告「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
    義及代號」,修正頻率及電場強度單位之書寫方式。(修正條文第四
    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
三、因應頻率共享之發展趨勢及實務作業,修正無線電頻率指配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新增無線電臺或無線電設備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特性及國際規範者,
    免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之有效使用,避免無線電頻率閒置,修正主管機關
    得廢止無線電頻率指配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第三章調整為第四章,第四章調整為第三章,並修正名稱。
七、修正不同無線電通信相互間發生干擾時之處理原則,包括合法無線電
    通信間之干擾,及無線電設備使用干擾合法無線電通信。(修正條文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八、增訂處理干擾飛航安全及災害防救之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二十九
    條)
九、新增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時之處理方式。(修
    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因應實務作業需求,並參照國際電信聯合會( ITU)無線電規則之規
    定,修正電臺呼號及識別碼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至第五十條
    )

法規異動

修正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