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10563002070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第14條、第41條之1至第43條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82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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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3年4月28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8309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附件3、 第40條附件6、附件7、附件8、第41條附件6、附件7、附件8、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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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5月15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842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 、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及第39條附件三、第40條及第 41條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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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6年5月22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8643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及 附件三之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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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7年5月22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871711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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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7年12月29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8762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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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8年7月26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887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1 條(原名稱: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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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89年8月9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894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3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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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0年6月18日交通部交郵發九十字第00036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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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1年5月31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03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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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1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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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00002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 4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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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2年6月19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000053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第35條、第36條、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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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2年12月8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000113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 條文及及第11條之附件二、第35條之附件十六、附件十七、第36條之附 件十八、附件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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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40085022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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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605081340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10條至第14條、第22條、第30條、第3 1條、第33條、第37條至第40條、第41條之1;增訂第11條之1、第11條 之2、第2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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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843026320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10條、第11條、第11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4 條、第15條、第22條之1、第32條、第33條、第33條之1 、第35條、第3 6條、第38條、第41條之1條條文;增訂第2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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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10043013050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1條之1;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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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10143020260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15條、第22條、第22條之1;增訂第 24條之 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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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243011450號 令修正發布第2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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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10243031470號令 修正發布第 2條、第11條、第11條之1、第11條之2、第13條至第15條、 第 17條、第17條之1、第18條至第20條、第22條之1、第24條之2、第28 條;增訂第17條之2、第3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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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10243046530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1條之2、第32條、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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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10563002070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第14條、第41條之1至第43條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立法總說明

依據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本管理規則授權依
據及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修正法規名稱為「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法規名稱修正,酌予調整文字。(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
    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據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本辦法第一條之授
權依據。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頭端:指接收、處理、傳送有線廣播、電視信號,並將其播送至分配
    線網路之設備及其所在之場所。
二、分配線網路:指連接頭端至訂戶終端點間之網路及設備。
三、有線廣播電視信號:指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或資訊供公眾
    直接接收之信號。
四、有線廣播電視信號處理設備:包括電視變頻處理器、電視調變器、電
    視解調器、信號結合器及其他相關之設備。
五、鎖碼:指需經特殊解碼程序始得視、聽節目之技術。
六、定址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信號處理技術,將特定頻道之影像及聲
    音予以鎖碼,訂戶須藉由系統經營者送來之定址信號,方能利用解碼
    器還原為正常收訊信號之技術。
七、上行:指由訂戶至頭端之信號路徑。
八、下行:指由頭端至訂戶之信號路徑。
九、分配中心:指將接收自頭端傳送來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傳送至分配點之
    場所。
十、主分配線:指頭端至分配中心之網路。
十一、次分配線:指分配中心至分配點之網路。
十二、分配點: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從次分配線分歧至支配線網路之轉
      接點。
十三、支配點: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由分配點播送至饋線之轉接點。
十四、饋線:自支配線分歧至某一區域之網路。
十五、訂戶分接器: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從饋線分歧至訂戶引進線之
      元件。
十六、訂戶引進線:指訂戶分配點或分接器至訂戶終端點之光纖、同軸電
      纜及第五類線等線路。
十七、訂戶終端點:指訂戶終端設備與有線廣播電視網路之介接點。
十八、訂戶終端設備:指電視機、有線廣播接收機或其他相關之設備。
十九、訂戶終端隔離度:指兩個訂戶終端點間相互干擾信號之衰減量,其
      單位為dB。
二十、影像載波位準:指類比信號之影像載波被影像信號調變後,在水平
      同步脈波處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dBmV。
二十一、聲音載波位準:指某一類比電視頻道聲音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
      位為dBmV。
二十二、調頻載波位準:指調頻信號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dBmV。
二十三、雜訊位準:指類比信號在4MHz電視信號頻寬內,阻抗為75Ω情況
        下,所量得之隨機雜訊均方根值,其單位為dBmV。
二十四、載波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雜訊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dB。
二十五、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外界入侵訂戶引進線
        訊號之比值,其單位為dB。
二十六、互調干擾: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載波,相互拍差所造成之干擾信號
        。
二十七、合成拍差位準:指 30kHz頻寬內,所有互調干擾功率和之等效位
        準,其單位為dBmV。
二十八、載波合成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合成拍差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二十九、串調變:指系統內其他頻道之調變信號干擾到待測頻道之現象。
三十、串調變比:待測頻道在系統其他頻道百分之百方波調變下載波峰值
      與出現在該頻道之串調變信號峰對峰值之比值,其單位為dB。
三十一、載波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單一拍差或其他單一干擾信號位準之
        比值,其單位為dB。
三十二、交流聲:指滲入載波之低頻干擾信號。
三十三、載波交流聲調變比:指載波位準與交流聲調變峰對峰值之比值,
        其單位為dB。
三十四、差動增益:類比信號之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
        呈現之增益差,其單位為百分率或dB。
三十五、差動相位:類比信號之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
        呈現之相位差,其單位為角度。
三十六、電視頻道:指以一個6MHz寬之頻段傳送電視信號之頻道。通常以
        數字、英文字母、影像載波頻率或頻段之上下限頻率來區分電視
        頻道。
三十七、指配載波頻率: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有線電視載波頻率
        。
三十八、相鄰電視頻道:指影像載波頻率相鄰6MHz之電視頻道。
三十九、數位電視信號:指以數位形式組成之電視信號。
四十、數位電視頻道:指播出數位電視信號之電視頻道,播放一個或一個
        以上之節目頻道。
四十一、類比電視頻道:指播出類比電視信號之電視頻道,播放一個節目
        頻道。
四十二、節目頻道:指在電視頻道內,所承載節目及廣告之頻道。
四十三、誤碼率:指在單位時間內量測數位信號,其誤碼數與總碼數之比
        值。
四十四、光纖投落點:指分配線網路上設置光電轉換設備之位置。
四十五、信號位準:指數位電視信號,在每個數位電視頻道內之均方根值
        功率,其單位為dBmV。
四十六、調變錯誤比:理想向量符號幅度的平均功率與誤差向量符號幅度
        的平均功率之比值,其單位為dB。
四十七、高畫質:指數位節目之解析度為1280×720p以上者。
四十八、標準畫質:指數位節目之解析度為 720×480i以上,未達高畫質
        標準者。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工程技術之審核、查驗、評鑑、工程
人員管理及電波監理事項,均依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通信業務,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確保海
事安全嚴禁其他干擾之原則,在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156MHz至162MHz專用
無線電信電臺之系統經營者使用第二十頻道( 157.25MHz),應敘明理由
及營業範圍,並檢具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有線廣播電視電波洩
漏自行查驗表,向中央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可,始得使用。
經審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頻道( 157.25MHz)者,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第十二
條第一款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核准使用第二十頻道( 157.25MHz)之期間為一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
營者,於使用期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於期滿一個月前應將電波洩
漏自行查驗表送中央主管機關重新審查核可。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本辦法所定查驗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等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
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系統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者,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