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243025950號 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不得遴用其為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
  員: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
      依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遴用簡歷表
      中所列之資格條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本辦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
      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