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不得遴用其為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 員: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 依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遴用簡歷表 中所列之資格條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本辦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 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