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943021810號令修 正發布第2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4月1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8620號、教育部臺(86)高(4)字第8 60262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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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9月30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88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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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8月16日交通部(89)交郵發字第8948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 4條、第5條、第7條、第19條、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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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6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29條(原名稱:學校實習廣播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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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2年8月29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000078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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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065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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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7年10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743021510號令 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第9條條文、第13條條文、第21條條文;增訂第28 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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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943021810號令修 正發布第22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
  里;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
  公尺)。
  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核定發射電功
  率及電波涵蓋區域,以經核定之電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
  他既設調幅廣播電臺。
  學校設置之電臺頻率不敷使用,或干擾其他既設電臺時,主管機關得降
  低電臺核配電功率及縮小電波涵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