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11260009691號、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12002172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9月29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規字第0920508582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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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4年11月18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規字第09405092350號令修正 發布第 2條、第3條、第8條至第12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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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0994200911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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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10243018550號令 修正發布增訂第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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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10343020750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之1;增訂第3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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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0443003810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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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643003170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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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11260009691號、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12002172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 文

立法總說明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第六項規定
授權訂定,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多次修正,前次於一
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修正。茲為因應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公告
數位發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本辦
法管轄機關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為利電信號
碼資源合理有效使用並使電信號碼之管理事務順利執行,儘速明確相關事
項之辦理機關,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經營者或籌設者之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
    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立法理由〕
配合數位發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管轄機關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爰修正
主管機關,以利電信號碼核配管理等相關業務之推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或許可,並發給第一類或第二
    類電信事業執照之電信事業。
二、籌設者:指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籌設同意
    書而未取得特許執照者。
三、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
    所需之識別碼、用戶號碼、編碼等。
四、識別碼:指於公眾電信網路內用以識別網路、路由或服務等之電信號
    碼。
五、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
六、編碼:指供控制公眾電信網路路由及交換訊息之號碼。
七、黃金門號:指具有一定排列規則、特別意義或容易記憶之用戶號碼。
八、受委託管理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電信號碼之核配、調整、回收
    及其相關管理作業之機關(構)。
〔立法理由〕
除第一款、第二款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其餘款次之主管機
關皆為數位發展部,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部分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