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開放設置公眾電信網
路彈性,以因應未來通信技術及數位匯流發展趨勢。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
營運期間具備基本通信及資通安全能力,主管機關得就公眾電信網路採定
期或不定期檢驗,以確保人民享有優質、安全之通信服務,爰依電信管理
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本辦法,規範公眾電信網路檢驗之程序、基
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公眾電信網路檢驗類型、對象範圍(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網路性能檢驗之對象選取、執行方式、合格基準及缺失改善(第四條
至第九條)。
三、資通安全檢驗之對象選取、執行文件及作業程序、合格基準及缺失改
善(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四、受主管機關委託有關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其所屬機關執行檢驗者,得參
考本辦法規定(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