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8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11160003361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10條條文,自111年8月2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立法總說明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一年
八月二十四日公告數位發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
十七日施行,本辦法管轄機關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數位發
展部,為利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之推動,爰修
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立法理由〕
配合數位發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管轄機關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爰修正
主管機關,以利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等相關業務之推動
。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