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一年 八月二十四日公告數位發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 十七日施行,本辦法管轄機關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數位發 展部,為利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之推動,爰修 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配合數位發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管轄機關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爰修正 主管機關,以利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等相關業務之推動 。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