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技術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0580號令 修正發布附圖一、附表二、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法規異動

修正

  4.1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作業流程如圖一所示。
  4.2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時,審驗人員應審核是否與原申請電臺架設許可
      證之申請書或原船舶無線電臺執照記載事項相符,並製作船舶電臺
      審驗登記表(附表一)。
      已於國外架設並經本會委託或認可之機構完成審驗者,直接申請船
      舶無線電臺執照時,審核人員應審核該審驗機構之審驗報告內容是
      否與原申請記載事項相符
  4.3 船舶無線電臺設備之審驗應依據 3.2與下列規定逐項審驗。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依附表四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報告」(含附表四
        -I 船舶安全無線電設備審驗表、附表四-II船舶安全無線電設
        備紀錄)進行審驗。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依附表
        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報告」進行審
        驗。
     (3)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船舶用無線電對講機,應依附表三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船舶用無線電對講機審驗表」進
        行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