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543013930號 公告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立法總說明

按現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修正公告後
,已歷經七年未檢討修正,本會因應射頻器材之種類、項目日漸增多,經
評估各種類、項目之射頻器材對國內電波秩序之影響程度後,通盤檢討修
正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並將原主要以器材類別明定免經許
可項目之負面表列方式,修正為正面表列方式,依通訊傳播業務設備別為
分類方式,明定行動通信、專用電信、固定通信、衛星通信、無線廣播電
視等業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等設備列為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
。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