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763016040號 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月7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工字第0910509935-0號令、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100177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公告 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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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2年11月17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工字第09205098108號令修正 發布第 1點;並自公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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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4年12月21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工字第09405104390號令修正 發布第 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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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815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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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94301843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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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10143014010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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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10463032250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定自105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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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10563019990號 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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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763016040號 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將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終止,惟其網路仍因行
動寬頻(4G)系統語音回退(CSFB)需求,以異質網路方式存續於行動寬
頻網路中,爰增列行動寬頻業務所使用之頻段,以作為第三代行動通信終
端設備認證之依據。另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
修訂國家標準 CNS 15285「用於行動終端及其他手持資通訊技術裝置之充
電器一般規定及測試方法」,爰參考國際相關技術標準、中華民國國家標
準及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修正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技術規範部分規定。又我國目前行動通信業者已無採用CDMA2000技術,爰
刪除相關檢驗項目。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修正本規範之適用範圍。(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檢驗項目、指定資料及測試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刪除施行日期規定。(刪除規定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