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六十六年二月十日發布施行至今,其 間歷經二十三次修正,考量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二00七年漁業工作公約附 錄三漁船住艙規範中,授權各國得於漁業及漁民團體協商同意下,得予以 放寬部分規定,爰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召 開「漁船起居艙標準協商」會議漁業及漁民團體協商結論,修正本規則附 件九及附件十,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附件九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居住設備規範之起居艙空間之設 計與建造、臥室、餐廳及衛生設備。 二、修正附件十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居住設備規範之 臥室及衛生設備。
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居住設備規範如附件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從事遠洋漁業漁船居住設備規範如附件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