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001392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自108年6月4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政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接管原財政部
關稅總局有關燈塔等航路標識業務,原訂定於海關徵收規則內之徵收機關
變更為航港局;另航路標識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
,爰依「航路標識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擬具「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費基準。(第二條)
三、航路標識服務費之徵收對象。(第三條)
四、航路標識服務費之繳納期限,以及未依限繳納之處理方式。(第四條
    )
五、定期與按航次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證明書效期。(第五條)
六、航路標識服務費入港後證明書屆滿之處理方式。(第六條)
七、得延長證明書效期之特殊情形。(第七條)
八、於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僅停靠我國通商口岸一次者之延長效期期限及次
    數認定方式。(第八條)。
九、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取及繳納方式。(第九條)
十、委託其他機關(構)收取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辦理方式。(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