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45010197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政

立法總說明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訂
定發布。茲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
救護設備。」,衛生福利部公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
所,包括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等交通工具,爰辦
理本標準修正事宜。

法規異動

修正

船舶應備置醫療指南及下列藥品與醫療設備:
一、基本外傷藥品。
二、船上常見疾病藥品。
三、急救藥品及器材。
四、解毒用藥。
五、其他依有關公約規定必備之藥品及醫療設備。
船舶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
電擊去顫器或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緊急救護設備。
前二項藥品、醫療設備及緊急救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並依效期更新。
〔立法理由〕
一、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
    急救護設備。」,衛生福利部公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
    公共場所,包括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等交
    通工具,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增訂緊急救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