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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35017169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6 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港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1501220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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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35017169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6 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十六條之一
經營管理國內商港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於商港設施得由 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經營者,其甄選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程序、 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