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35017169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6 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港務

法規異動

修正

經營管理國內商港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於商港設施得由
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經營者,其甄選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程序、
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