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31810134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6點;增訂第6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港務

立法總說明

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
十三日公告,並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
八日,係為因應全球疫情趨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調整各項防疫措施,使各產業回歸疫情前運作;惟隨國際情勢轉變,關
鍵基礎設施面臨各種新興威脅與風險日增,依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決
議,關鍵基礎設施應進行常態性巡檢,爰明定登船人員應依港埠登船作業
管理規定,經許可並完成登錄,並敘明妨害港區安全行為之態樣,以強化
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及韌性。
為強化登船人員之管理,並有效規範人員登離船作業,本次修正商港法第
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六點,將港埠登船作業管理
規定納入本點附件,俾使登離船程序有所明確依循,並使相關適用對象可
參照執行。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為強化國際商港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防護,登船人員應依港埠登船作
    業管理規定(如附件),經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許可,
    並完成登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一)未經航港局許可,任意登船。
    (二)經許可之登船人員,於航港局限制其登船權限期間登船。
〔立法理由〕
考量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五月一日生效之港埠登船作業管
理規定,同屬登船人員應遵循事項,爰將前開規定納為本點附件,俾利明
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