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國籍登記,並發給中華民國民用
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以下簡稱國籍登記證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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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換補發登記證書,其每架、每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三、航空器抵押權登記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四、航空器租賃權登記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五、塗銷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六、註銷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七、登記證書之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經交通部專案核准合併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或普通航空業者,應檢附交通
部專案核准函影本、合併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合併契約影本,向民航局
申請免繳航空器國籍登記及所有權登記費用。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增列第一項第六款應繳納註銷航空
器國籍登記費用,並將現行第六款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七款。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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