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01241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附件 一、第 4條附件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立法總說明

國營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係九十七年
一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玆為因應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發布後,國營國
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之航空站有關鴿舍拆遷補償費申請作業及強制拆
除處分等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之附件,以應實需。

法規異動

修正

  養鴿戶申請鴿舍拆遷補償,應於第二條公告所定期間內,填寫申請表(
  如附件一)送請當地航空站審核。
  航空站接獲前項申請後,應派員會同交通部認可專業機構之鑑價人員赴
  現場初勘及鑑價。必要時,得洽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協助辦理。

  養鴿戶於初勘後七日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
  補償費一成。
  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
  件二)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日期。
  養鴿戶於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發給補償費;逾期仍未自
  行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