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目的)
為利大陸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大陸業者)申請於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間飛航「緊急醫療包機」及「特定人道包機」(以下簡稱
「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兩岸人道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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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申請飛航「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原則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核准之
大陸業者參與,並以經上述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機(固定翼航空器)為
限。
申請「兩岸人道包機」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指定之大陸業者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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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飛經航路)
大陸業者飛航「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兩岸人道包機」,其來程(
由大陸飛往臺灣)及去程(由臺灣飛往大陸)均應依現行飛越香港至
大陸之航路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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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降航點)
飛航「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兩岸人道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
定為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同意之航點,臺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國際
機場、高雄國際機場、臺中清泉崗機場、臺北松山機場、澎湖馬公機
場、花蓮機場、金門機場及臺東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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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載對象)
「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兩岸人道包機」,以承載經專業醫療診斷
需緊急醫療之病患及其家屬、醫療救護人員、醫療器材,以及急難救
助、殘障(疾)人士及其他經雙方同意之特殊情況(如參與救難之搜
救隊伍),並持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之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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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兩岸人道包機」,應具
備保安計畫,並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
合約副本、航機保險證明文件、搭乘人員名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
管理局核准函,直接或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
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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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大陸業者申請飛航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之「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
兩岸人道包機」前,應先向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國際機場時
間帶協調中心申請取得於前揭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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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大陸業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兩岸人道
包機」者,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處理機
場運務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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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大陸業者於飛航「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兩岸人道包機」進入臺灣
地區時應已備妥保證函,證明其航空器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
臺執照及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均為有效。民航局航務、
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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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事項)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及其相關子法有關國際航線包
機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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