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60000087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 點、第 7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業者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臺灣)及去程(由
    臺灣飛往大陸)均應依現行桃園/高雄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五、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
    關同意之航點,臺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

七、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間帶協
    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桃園、高雄國際機場起降所需之時
    間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