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60000087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 5點、第7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大陸業者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台灣)及去程
    (由台灣飛往大陸)均應依現行桃園/高雄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
    航。

五、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
    關同意之航點,台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

七、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間
    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桃園、高雄國際機場起降所需
    之時間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