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召開之露營分工會議決議,有關露
營場地之管理、安全規範及土地開發行為等事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於權責辦理;有關露營活動之推廣、輔導及協助相關措施,由交通部(
觀光局)主政。交通部(觀光局)為讓露營場經營者明確知悉露營場經營
有關應符合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
並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納入露營場經營者應擬訂緊急應變、緊急救護及遊
客疏散計畫、揭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資訊及收退費機制等事項,分別於
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二月十三日邀集行政院、內政部、農業委員會、原
住民族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環境保護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等單位開召開研商訂定本要點,並奉行政院秘書
長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函復本於權責辦理。本要點共計十點,重點說明如
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露營場之管理機關。(第三點)
四、例示露營場開發及經營應符合之相關法規。(第四點、第五點)
五、露營場經營者應於露營場明顯處所或網際網路揭露事項。(第六點)
六、露營場經營者應辦理之緊急措施。(第七點)
七、露營場經營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範。(第八點)
八、露營場經營者於露營活動舉辦時應辦理事項。(第九點)
九、相關權責機關(構)檢查規定。(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