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露營場管理要點(111.07.2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6月4日交通部交授觀景字第11440009831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及第6點附件四、第10點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露營場:以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露營活動而收取費用之場
          域。
    (二)露營場經營者:指經營露營場而收取費用者。
    (三)露營設施:指從事露營所需之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等
          設施。
    前項第三款所稱營位設施指露營場內經申請供露營所設置之帳篷營位
    、停放領有牌照之露營車及供裝載露營用具附掛拖車之區域或臨時性
    建築物等。

六、露營場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前項申請案件,應會同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
    關,辦理審查作業並核發土地使用許可文件;其申請許可流程圖,如
    附件二;其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三;其非都市土地許
    可使用審查表如附件四。

十、露營場管理機關審查露營場設置登記案件,於前點規定文件形式審查
    符合後,應邀集農業、水保、地政、都計、建設、消防、環保、水利
    等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作成會勘紀錄表,並依露營場設置登記審查表
    (如附件七),辦理書面審查。
    前項露營場設置登記審查流程,依露營場設置登記作業流程圖(如附
    件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