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
件,由就讀學校核轉本會審核後發給: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
費用單據。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遭受災害損失或家遭變故之
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
前項各款檢附文件應為正本,如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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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重複申請者,本會應撤銷其許可及追回
慰問金;並得於發現後之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
前項撤銷許可及追回慰問金之規定,本會應於許可時列為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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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遇有特殊情形,本會得視個案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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