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 10305001521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第9點、第10點;增訂第8點;原第8點、第9點遞移為第9點及第 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八、依本要點第三點申請慰問金者,獲本會同意補助後,就讀學校應於公
    文送達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撥款項。但如距補助當年會
    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辦理。
  (一)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個人收支清單(
        如附表二)。
  (二)獲本會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但依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僑生之匯款銀行帳戶相關資料。
    但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補助款得由申請人逕予受領。
五、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
    件,由就讀學校核轉本會審核後發給: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
        費用單據。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遭受災害損失或家遭變故之
        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
    前項各款檢附文件應為正本,如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九、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重複申請者,本會應撤銷其許可及追回
    慰問金;並得於發現後之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
    前項撤銷許可及追回慰問金之規定,本會應於許可時列為附款。

十、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遇有特殊情形,本會得視個案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