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應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內容執行經費,並於活 動結束、會所興建、修繕完竣或設備購置更新完成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銷。但如該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 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一)海外僑團辦理活動或興建、修繕會所、購置更新設備成果報告 表(如附表三、四)。 (二)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五)。 (三)獲本會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前項第一款僑團檢附之成果報告表,應先經駐外單位實際查核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