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僑團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二),向所屬轄區之 駐外館處、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或本會駐外人員(以下簡稱駐外單位) 提出。 前項申請經費補助,應於舉辦活動或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 三十日前提出。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