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9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1130103376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1月20日僑務委員會僑參字第05531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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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7月17日僑務委員會僑一綜字第0913025636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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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2年3月11日僑務委員會僑一綜字第092300866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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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2年7月30日行政院僑務委員會僑一綜字第0923030295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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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僑務委員會僑一綜字第09530161985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海外華僑團體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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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5年9月7日僑務委員會僑一綜字第09530293642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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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僑務委員會僑一綜字第09830036392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8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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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 1030102435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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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 1070101726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海外華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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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 10801045031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8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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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 11001019091號令修正發布 第8點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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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9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1130103376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僑團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二),向所屬轄區之
    駐外館處、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或本會駐外人員(以下簡稱駐外單位)
    提出。
    前項申請經費補助,應於舉辦活動或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
    三十日前提出。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