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海外華文報刊及電子媒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僑務委員會僑訊字第1091300254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海外媒體向本會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間:每年一月十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二)應填具「海外華文報刊申請補助資料表」(附件一)或「海外
          華文電子媒體申請補助資料表」(附件二),並檢附最新出版
          之刊物、影音帶或光碟三份,送駐外單位填註審查意見後,核
          轉本會辦理。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六、受補助之海外媒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一)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海外華文媒體補助成果報告表
          」(附件三)、「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
          (附件四)正本及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經駐外單
          位核轉本會辦理核銷。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
          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如有特殊情形須自行留存原始憑證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
          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
          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
          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海外媒體酌減嗣
          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