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遴選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 1110502383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6點;增訂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會指定之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會得撤銷
    對其之指定:
    (一)辦理第四點事項有違反規定、虛偽不實或明顯不當者。
    (二)跨區保薦僑生者。
    (三)對特定招生團體予不公平之待遇。
    (四)保薦不符簡章規定條件之學生來臺升學。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嚴重違規之事項。
四、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於本會指定期間協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並核轉僑生回國就學申請表件。
    (二)核驗申請人身分、學歷證件。
    (三)轉發錄取分發通知書。
    (四)辦理招生推廣事宜。
    (五)本會指定之其他事項。
    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核驗前項第二款身分、學歷證件後,應於影本
    上核蓋「與正本相符」章戳,並蓋保薦單位戳記。

六、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辦理第四點事項成效優良者,本會得視情形予
    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