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緊急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100701012號函修正發布第 8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9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41587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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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097303202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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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10030420491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100年11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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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1010700300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及第8點附件,並自101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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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僑務委員會僑綜專字第 1040701767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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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僑務委員會僑綜專字第1060700595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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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070700102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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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080700350號函修正發布第 8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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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100701012號函修正發布第 8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八、為提供非上班時間(平日夜間六時至隔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及假日時段
    )緊急事件之通報,本會設置專線電話由輪值人員依「緊急事件通報
    專線輪值注意事項」(如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