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及
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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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將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融入日常作業及決策運作,訂定本會之施政目
標及策略,並透過辨識及評估風險,採取內部控制或其他處理機制,
以合理確保達成施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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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風險管理(含內部控制)及危機處理組織架構
(一)設本會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督導管考業務之副委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副委員長、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參事兼任之。
(二)工作小組幕僚事務由管考單位統籌,另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
幕僚工作,並得邀請相關處室人員參與小組幕僚作業。
(三)本會各單位設置聯絡窗口一人,負責聯絡及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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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機制及作業時程
(一)管考單位協調各單位依下列階段推動相關作業:
1.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討前一年度風險管理執行情形
;其中涉及年度施政目標之重要風險處理結果,應納入前一
年施政績效報告,並修正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與本會風險
圖像陳報本會首長核定後,賡續推動當年度風險管理。
2.各單位每年於年中及年終依該年業務實際情形,檢討其風險
圖像變化以及原提評估項目是否缺漏,依管考單位通知格式
提報資料,上(下)半年如有危機處理案例應併同提送;於
年終辦理之檢討情形並應回饋至次年度評估作業之擬訂。
3.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參照前二項風險管理執行情形、風
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與本會風險圖像,擬定次一年度施政計
畫。
(二)為審查前開各單位之年度評估資料及年中、年終檢討作業,由
工作小組適時召開會議,並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主持,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主持。會議得邀請各處室相
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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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原則未盡之處,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
理作業原則」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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