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 1090701863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至第3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
    行政院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及
    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
    」。

二、目的
    將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融入日常作業及決策運作,訂定本會之施政目
    標及策略,並透過辨識及評估風險,採取內部控制或其他處理機制,
    以合理確保達成施政目標。

三、風險管理(含內部控制)及危機處理組織架構
    (一)設本會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督導管考業務之副委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副委員長、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參事兼任之。
    (二)工作小組幕僚事務由管考單位統籌,另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
          幕僚工作,並得邀請相關處室人員參與小組幕僚作業。
    (三)本會各單位設置聯絡窗口一人,負責聯絡及協調事項。

六、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機制及作業時程
    (一)管考單位協調各單位依下列階段推動相關作業:
          1.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討前一年度風險管理執行情形
            ;其中涉及年度施政目標之重要風險處理結果,應納入前一
            年施政績效報告,並修正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與本會風險
            圖像陳報本會首長核定後,賡續推動當年度風險管理。
          2.各單位每年於年中及年終依該年業務實際情形,檢討其風險
            圖像變化以及原提評估項目是否缺漏,依管考單位通知格式
            提報資料,上(下)半年如有危機處理案例應併同提送;於
            年終辦理之檢討情形並應回饋至次年度評估作業之擬訂。
          3.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參照前二項風險管理執行情形、風
            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與本會風險圖像,擬定次一年度施政計
            畫。
    (二)為審查前開各單位之年度評估資料及年中、年終檢討作業,由
          工作小組適時召開會議,並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主持,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主持。會議得邀請各處室相
          關人員列席。

七、本作業原則未盡之處,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
    理作業原則」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
    」辦理。